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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编制常见六个问题,你都了解吗?

2022-01-02 08:35:25490人已围观 0

  采购文件编制得好坏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但在实践中发现,各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水平参差不齐,而且还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今天一起来看6个典型问题。


案例一:某采购文件中,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将记入该市农业农村局的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记录时限内暂停其在该市农业农村局政府采购交易资格,同时不良行为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以下行为5年不可参加政府采购(如下图)

问题点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并非行政执法者,因此没有行政处罚权。即便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无权对其直接做出处罚,而只能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案例二:某采购文件供应商诚信方面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围标串标,不恶意质疑投诉。并提出,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将作废,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或其他处罚。(如下图)

问题点评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的合法救济程序,政府采购也没有“恶意质疑”的表述方式。因此,不得因为质疑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供应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并非行政执法者,因此没有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案例三:一个空调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空调电器产品制造商的企业实力,包括:投标人须提供上述产品制造商的有关企业综合实力(如企业财务状况、认证标准、获奖荣誉情况、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等)的相关证明资料,由评委酌情打分。最高得5分。(如下图)

问题点评得将注册资金、获奖荣誉情况、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等设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也要细化量化,不得使用酌情打分这样的评分方法。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四: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有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得6分,四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得4分,三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投标时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下图)

问题点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该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五:采购文件要求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根据投标人单位实体经营场所面积、规模酌情打分,最高得3分(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场所实体照片)。(如下图)

问题点评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评分因素也要细化量化,不得使用酌情打分这样的评分方法。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六:某采购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条款:要求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如下图)

问题点评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签订合同,联合体牵头人更多的是为了沟通方便,不是权利义务由他一人全权代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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